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乾民初字第X号
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代理审判员张宝华
二○○九年九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