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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与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1246号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乾民初字第X号

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司法局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乾安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村主任。

被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

代理审判员张宝华

二○○九年九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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