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乾民初字第X号
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司法局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乾安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村主任。
被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
代理审判员张宝华
二○○九年九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