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
被告阳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某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26日在安仁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告阳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2月8日在安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从2010年6月起分居至今。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座落在安仁县城安仁大道西侧的两缝宅基地一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被告阳某表示同意;
二、婚生女孩王某随被告阳某生活,被告阳某不要求原告王某支付抚养费;
三、共同财产:座落在安仁县安仁大道西侧的宅基地归原告王某所有,原告王某在2011年10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阳某现金x元(包括所借阳某文x元);
四、原、被告各自所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阳某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