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

被告陈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欧阳云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凡玉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