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
被告陈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欧阳云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