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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1235号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乾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被告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宝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9年,被告耕种原告承包地,原告向被告索要承包地转包费2100元,被告未能给付,致使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关某某于2009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某某承包地转包费人民币2100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调解协议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宝华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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