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燕、马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8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乘坐车牌号为豫x的18路公交车行至郑州市X村路段时,要求在非公交车停站点强行下车遭到司机田X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丁某脱下其长袖T恤蒙住田X的头部,并拉扯田X,致使公交车失控,冲进路边的树林,将路边一棵柳树撞断,造成公交车损坏,车上十几名乘客受到惊吓。经鉴定,公交车被损坏部分的价值为3850元,被撞断的柳树价值为174元。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对上述损失进行了赔付。针对指控提交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丁某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8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乘坐车牌号为豫x的18路公交车行至郑州市X村路段时,要求在非公交车停站点强行下车遭到司机田X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丁某脱下其长袖T恤蒙住田X的头部,并拉扯田X,致使公交车失控,冲进路边的树林,将路边一棵柳树撞断,造成公交车损坏,车上十几名乘客受到惊吓。经鉴定,公交车被损坏部分的价值为3850元,被撞断的柳树价值为174元。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对上述损失进行了赔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职工田X的陈述,证人祝XX、余XX、刘X、毕XX、丁XX、毕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丁某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照片,被害单位出具的损失证明及收到被告人赔偿款的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丁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危险方法迫使公交车停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某、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丁某以危险方法迫使公交车停车,危害公共安全,对其应当在上述规定的量刑段内予以量刑。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主观恶性、赔偿情况等情节。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某下:
被告人丁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某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某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楚云鹤
代理审判员任斐
人民陪审员何芊蓓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陈新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