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邦展图文制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邦展图文制作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一张票据号码为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4万元的星展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于2010年10月27日遗失为由,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上海邦展图文制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金标
审判员张丽丽
代理审判员孙姣娜
书记员马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