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句容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某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8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巧凤
审判员梁元
代理审判员杜NyNy
书记员管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