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59岁。
被告卢氏县电业局。
住所:卢氏县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志宏,卢氏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氏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主任。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卢氏县电业局(以下简称电业局)、卢氏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沟村委)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6日作出(2008)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郑某某不服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力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还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周志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沙沟村委的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1975年3月他在卢氏县X镇X村马家沟组建座西向东四间瓦房,1989年电业局从南向北架设10千伏高压线路从他房屋上方横空穿过。每年冬季降雪时电线上结冰,冰块砸在他的屋顶上。2003年他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法院判令赔偿1775元。2004年至现在,他的房屋又被电线上的冰块砸坏损失几万元,他多次要求二被告赔偿,二被告均拒绝赔偿,无奈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x元。
被告卢氏县电业局辩称,原告房屋的损坏并非线路结冰落下后砸坏,而是原告长期不予管理所致;在农网改造时由于原告的阻拦,经过原告房屋上空的高压线路并未改造,而该处的高压线路与改造过的10千伏线路相比不但线路老化而且电线还细,并且当地在冬季是干燥的,下雪后在改造过的较粗的电线上都没有形成浮冰,怎么可能在较细的电线上结冰呢浮冰只有在冻雨的气侯条件下才能形成,而不是原告所述的降雪融化形成冰块。综上,原告的起诉缺乏相关依据,其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被告沙沟村委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在原庭审中口头辩称,2002年农网改造后原告房屋上方的高压线产权已转移给了被告电业局,他村不是产权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沙沟村委证明四份,目的证实其房屋损坏原因是房屋上空电线所结冰块掉下所致,每年冰块均将房屋损毁,已形成规律。2、(2003)卢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书一份,目的证实高压线结冰已成规律,每年都会毁损原告房屋,该高压线的产权人是被告沙沟村委,管理人是被告电业局。3、领条5张、房屋复修预算一份,目的证实房屋修复费用需要x元。4、卢氏县人民法院(2003)卢法技字第X号司法技术鉴定书。证实郑某某土木结构房北两间受损屋面修复至原状需费用为1775元。5、郑××证言一份,证实他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共领取郑××房屋修复费150元。6、郑××证言一份,证实他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共领取郑某某房屋修复费275元。7、李××证言一份,证实他在2004年从洛南给郑某某买瓦花费1600元。8、贺××证言一份,证实他在2004年卖给郑某某瓦合款1300元。9、王××证言一份,证实他在2003年卖给郑某某瓦合款122.6元。10、官坡镇劳动保障民政所2008年6月15日出具证明一份,证实郑某某房屋是危房。11、照片11张,证实郑某某房屋中脊檩、牵椽、腰檩受损情况。12、拍照片费用单据显示99元。13、郑某某看病单据及诊断证明若干张,证实郑某某为打侵权官司患心肌炎,花药费234.4元。14、郑某某单据若干张,证实郑某某支付住宿、复印费用485元。15、车费单据若干张,证实郑某某支付车费1258元。
被告卢氏县电业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其代理人调查马××、马××、马××、李××笔录各一份,目的证实在原告房屋上空的电线在冬季并未形成浮冰,原告房屋受损的原因是其疏于管理所致。2、照片若干张,证实原告的房屋受埙与他局管理的电线无关。
被告沙沟村委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电业局对原告郑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有异议,认为证据1未显示经办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认为证据2认定的事实无相应的证据支持,只是因当时判决赔偿数额不大他局才没有上诉。认为证据3不能证实房屋的修复费用。对证据4、11、12认可。对证据5、6、7、8、9不认可。对证据10不认可,主张内容不客观。对证据13、14、15、不认可,主张与本案无关。被告沙沟村委在原庭审时对原告郑某某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认为原告房屋受损是事实但具体修复费用需要多少他们不清楚。原告郑某某对被告电业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有异议,认为四个证人均与他有矛盾且笔录内容不属实,同时从证据效力上看被告电业局提交的证据效力应该低于他提交的证据2的效力。被告沙沟村委对被告电业局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证人与原告有矛盾、笔录内容不属实,原告房屋损坏确实是电线上结的冰给砸坏的。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有三份证明不符合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书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的法律规定,故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另一份证明虽然符合形式要件但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原告提交的证据1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原告提交的证据3不是正规发票,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件且从时间及内容上看并不能证明原告房屋的修复费用,故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及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将结合庭审调查情况综合予以考虑。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1975年3月,原告郑某某在原籍卢氏县X镇X村马家沟组建座西向东瓦房四间。1989年11月被告电业局设计规划从南向北架设10千伏高压线路,该线路自西北斜向东南方向横空经过原告房屋上方。1996年6月原告以高压线上结冰,冰块落下砸在房顶上打坏部分瓦片给他房屋造成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沙沟村委赔偿其经济损失,本院做出(1996)卢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沙沟村委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2002年原告以1997年后房屋又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电业局要求赔偿损失,本院于2002年9月30日作出(2002)卢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宣判后原告郑某某不服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还重审,本院重审中追加沙沟村委为第三人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03年12月3日作出(2003)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认定:原告屋顶上的高压线冬季结冰已成规律,每年都会毁损原告房屋,该高压线的产权人是被告沙沟村委,管理人是被告电业局。并判令沙沟村委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对原告郑某某房屋进行维修恢复原状,若不修复赔偿原告修复费用1775元由原告自己维修。被告电业局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12月11日原告以2004年至现在他的房屋又被电线上的冰块砸坏修复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x元。
重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1、法院2003年鉴定损失1775元。2、修房费用1722.6元。3、治病费用577元。4、交通、住宿复印、误工、洗照片费用为:1258元,485元,x.44元,99元。5、房屋损失152平方米乘317元/平方米为x元。6、精神损失费x元。后将精神损失费x元的诉讼请求放弃。
重审中,原告申请对房屋是否构成危房,修复或重建价格进行鉴定。经本院咨询:土木结构房屋目前没有国家定额预算标准。被告电业局否认原告房屋上空的高压线结冰的事实。原告也未能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其房屋受损状况、受损原因及所需修复费用。
被告主张原告的房屋年久失修、长期无人居住,且电线上不可能结冰,也不会砸坏原告的房屋;如果移动电线杆,则该电线不从原告房上通过,又要从其他住户房顶上通过。原告则主张他家人虽长期居住在三门峡,但他一年总要回老家居住,进行修缮。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于1975年3月在官坡镇X村马家沟组建一土木结构瓦房四间,后由沙沟村民委员会出资修建的、卢氏县电业局管理的高压线路经过原告房屋上空,每到冬季,该电线上结的冰下落,致原告房屋损害,作为该电线的所有者沙沟村民委员会应予赔偿;作为该电线的管理者卢氏县电业局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虽主张了赔偿数额,却只提交修缮房屋花费2246.6元,而原告要求的其他修复的材料等花费未实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卢氏县X镇X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某某经济损失2246.6元。被告卢氏县电业局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690元,原告郑某某负担1000元,被告卢氏县X镇X村委会、卢氏县电业局共同负担6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鑫
审判员张彩婷
代理审判员胡大庆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