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某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公安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朱某,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公安局要求撤销被告于2010年9月22日出具的沪公(崇)行决字【2010】第x号《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沙卫国
审判员秦某明
代理审判员邱超
书记员李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