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被告湖南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诉被告湖南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X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1元,减半收取525.50元,由原告罗X负担。
审判长欧阳建新
人民陪审员陈群
人民陪审员言琳芝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