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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诉被告湖南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被告湖南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诉被告湖南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X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某、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1元,减半收取525.50元,由原告罗X负担。

审判长欧阳建新

人民陪审员陈群

人民陪审员言琳芝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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