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64年8月24日,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个体经营者,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14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生于1953年10月22日,苗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个体经营者,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14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男,生于1977年3月27日,
汉族,重庆市石柱县人,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石柱县X乡X村上升组。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赵林刚,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方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黔江区人民法院(2009)黔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某、冯某某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谭某某的上诉,并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冯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某某、冯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冯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远孝
代理审判员何洪波
代理审判员黄明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