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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商州区博瑞商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局四公司十天高速汉中段H-C17标项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商洛市商州区博瑞商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局四公司十天高速汉中段H-C17标项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

负责人吕某某,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某某,该项目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豆某某,该项目部副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3月22日原告商洛市商州区博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四公司十天高速汉中段H-C17标项目经理部签订了一份水泥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水泥,但被告在收到供给的水泥后不能及时支付水泥款,至今尚拖欠原告水泥款x.90元。原告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拖欠的水泥款x.90元,并支付诉讼费用。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铁二十局四公司十天高速汉中段H-C17标项目经理部欠原告商洛市商州区博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水泥货款x.90元,由项目部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付给商洛市商州区博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400万元;剩余款x.90元,在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付清。

二、本案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商洛市商州区博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项目部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军林

审判员白平

审判员牛全武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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