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德市丰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开发区逸涛豪苑X号楼X号店。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志远,福建惠尔(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男,1971年出生,系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蓝天阁酒楼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丰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德市丰硕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小连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