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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1983年6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家林,福建泰和(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周秋霞,福建泰和(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承协,宁德市法律援助中心(略)。

委托代理人陈长灼,宁德市法律援助中心(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小连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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