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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徐某某,男,成年人.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范国宏独任进行了审理。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徐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某诉称,2008年9月,我到徐某某在河北省黄某市黄某港承包的防腐工程处施工,至工程结束,徐某某欠我工资5280元,于2010年2月4日向我出具一张欠款凭据,后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诉讼要求徐某某给付5280元。

徐某某未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马某某到徐某某在河北省黄某市黄某港承包的防腐工程处施工,后经结算徐某某欠马某某工资5280元,并出具一张欠款凭据,后经马某某多次催要,徐某某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马某某在徐某某承包的防腐工程处施工,双方已具有劳务合同关系,徐某某拖欠马某某工资款5280元属实,事实清楚,有徐某某出具的欠款凭据证明。徐某某应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某某52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国宏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刘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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