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X号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琴,湖南一星(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叶翔锋,湖南一星(略)事务所(略)。
被告谢某,男,1984年7月2鋈担は吵厣窍承蛏⒄词淦膛猩敌饕。ぷ吵猩朗丛伹n湾路X号419房。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谢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琴、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某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谢某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三、双方无其它争议,并要求在民事调解书中不写明诉称、辩称、查明的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等内容;
四、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人民陪审员杨莺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