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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与被告湖南美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匡槙(特别授权),湖南唯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吴贝(特别授权),湖南唯楚(略)事务所(略)。

被告湖南美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内软件大楼X房。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曙(特别授权),湖南万和联合(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钊锦,湖南万和联合(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城县X镇。

法定代表人,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湖南美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谢某撤回对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肖娟闻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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