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匡槙(特别授权),湖南唯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吴贝(特别授权),湖南唯楚(略)事务所(略)。
被告湖南美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内软件大楼X房。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曙(特别授权),湖南万和联合(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钊锦,湖南万和联合(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城县X镇。
法定代表人,阳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湖南美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谢某撤回对被告长沙靖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肖娟闻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