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无业,住(略)。
被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天水市武山县X镇农民。
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瑞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3日12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甘x号小轿车,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X路南大桥下道路,准备停车上人时,适逢原告赵某某驾驶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通过时发生碰撞,形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州城区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某负同等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于2010年9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某某医药费1592.5元。被告的车辆修理费340元由被告自负。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韩瑞锋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