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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X号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琴、余某某,湖南一星(略)事务所(略)。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长沙县X镇泰东汽配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被告双方就(2010)长中民五初字第X号商标侵权诉讼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支付壹万元补偿款,无需再向原告支付任何赔偿款以及相关费用(诉讼费、差旅费等款项)。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双方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书不写事实。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谢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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