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马公铺村X组X号,现住(略)。
被告中国联通集团移动网络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巷。
负责人:谭某某,经理。
本院于200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熊某某、中国联通集团移动网络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某于200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员蒋志勇
二00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张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