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闻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闻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闻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闻某丁。
上诉人彭某某、闻某甲、闻某乙、闻某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闻某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某某、闻某甲及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李某某、闻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