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X镇农民。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天定二标项目部六队队长。
本院于2010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生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甄某诉请被告朱某某归还欠款x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0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甄某借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某在2010年8月20前归还原告甄某借款x元。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生健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