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天水市秦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又名秦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天水市秦某区人,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0日被羁押,9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天水市秦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某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7日晚,被告人秦某与朋友顾庭瑞在本区双桥铁便桥桥头喝啤酒,23时许,顾庭瑞在上厕所时与被害人郭建铭相撞后,郭建铭辱骂顾庭瑞,顾庭瑞见状叫来秦某,秦某上前质问郭建铭时,用拳头击打在郭建铭头部,致郭建铭受伤倒地。郭建铭的伤经天水四0七医院诊断为:1、硬膜外血肿(左颞顶部);2、蛛网膜下腔出血;3、头皮下血肿。经天水市公安局秦某分局法医鉴定:郭建铭头部外伤致硬膜下血肿属重伤。
另查明,侦查中,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郭建铭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秦某于2009年10月21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郭建铭人民币6万元,已履行。郭建铭表示谅解并请求对秦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建铭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顾庭瑞、蒲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天水四0七医院病历,天水市公安局秦某分局法医鉴定书,现场指认照片、抓获经过,调解协议及收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秦某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甄瑾
代理审判员陈刚
人民陪审员周晓聪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