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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北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宗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x、豫x挂重型半挂车在安阳市107国道北外环报废办门前因故刹车,导致车厢内所载钢板惯性前冲,撞坏驾驶室导致同车乘员袁某某、吕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豫x号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帮。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某、吕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调解并达成协议:由车主吕某某一次性赔偿了袁某某家属x元和吕某家属x元,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司机)。庭前,本院又依法告知了被害人家属的诉讼权利,吕某家属明确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任何责任并要求从轻处罚。袁某军家属又得到车主和被告人家属补偿费6000元,并体谅了被告人,亦明确表示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理。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出示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袁某某、尹某某等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和解协议,补偿手续,收款收据,汽车行车证信息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属于情节特别严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及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求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得于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下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邢炎萍

审判员牛金生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家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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