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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诉某人共有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被告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新疆XX号。

原告XX诉被告XX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延长一个月继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原告系上海市XX室房屋权利人,并一直居住在该处。被告系同幢楼X室房屋权利人,亦居住在X室。原告于2009年7月发现被告在X号X室楼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原告为此多次亲自或通过物业公司等有关部门,向被告提出妥善解决的要求,而被告均置之不理,将侵权事实延续至今。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不仅已经造成了瓦片开裂、屋顶漏水的损害后果,更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由于X号楼顶是非承重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则无法在上面很好的固定,遇恶劣天气,大风也有可能将热水器刮落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失。更为严重的是,该热水器需使用220V电源,而电源线则裸露的从屋顶、墙面排入被告室内,该部分电源线经日晒雨淋必将风化并导致屋顶、墙面带电,则必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除上述列举外,上述侵权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还有很多。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X号屋顶属本幢楼业主共同所有,被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该侵权行为给原告及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更给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和隐患。根据物权法及民法通则,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屋顶原状。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安装在沪南路X弄X室屋顶的太阳能热水器拆除;判令被告立即对XX室楼顶瓦片开裂处进行修补;恢复原状。对其主张,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原、被告房产信息。

2、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其中合同附件里有业主使用公约,其中11条规定屋顶等地方不能安装太阳能。

3、物业公司向被告出具的违约行为整改通知书。

4、现场照片13张。

被告XX辩称,安装热水器不会对邻居造成损害,如有责任,也应当由安装公司来承担,自己装的时候小区内有20多户人家已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没有造成屋顶的瓦片开裂,开裂的地方与安装的太阳能相距2.9米,故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至于原公约上有规定,现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应当按照新条约实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根据质量鉴定报告,证明太阳能是合格的。而根据新的业主规约文本,没有禁止装太阳能。对此提供了太阳能宣传资料及检验报告。

本院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原告系上海市XX室房屋权利人。被告系同幢楼X室房屋权利人。2009年7月19日,被告在X号X室楼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2009年9月17日,上海XX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因被告未整改,故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安装在沪南路X弄X室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拆除;判令被告立即对XX室楼顶瓦片开裂处进行修补;恢复原状。

另查:根据XX与业主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五,XX住宅使用公约承诺书,其中第十一条约定:屋顶禁止加装太阳能热水器。

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建筑区域内的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建筑物共有部分,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在建筑物专有部分擅自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其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相关规定,也违反了《XX》的管理公约,对此行为上海XX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作为《XX》的物业管理公司曾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但被告未整改,故原告据此起诉以此行使共有部分的权利,请求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其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对XX室楼顶瓦片开裂处进行修补、恢复原状,因被告在诉讼中未认可屋顶的瓦片开裂系安装行为所引起,且物业公司的整改通知亦未认定屋顶的瓦片开裂系被告所为,故原告认为屋顶的瓦片开裂系被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所引起,该请求缺乏证据,本院无法支持。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承担起对小区内业主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的责任,故原告对此可以先向物业公司反映并要求其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应当在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安装在XX室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拆除;

二、驳回原告XX要求判令被告XX立即对XX室楼顶瓦片开裂处进行修补、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6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8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建芳

书记员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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