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张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2008年10月17日,被告称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妻子于次日将现金10,000元交付被告,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现被告迟迟不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
被告杨某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8日,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陈某民人民币壹万元正。”2010年3月24日,原告持上述借条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原告称借条上原告姓名有误,系被告不知道原告名字写法所致。
本院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证,可予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请及证据之抗辩,故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仲
审判员刘海根
代理审判员杜祖德
书记员书记员沈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