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男。
被告徐某某,女。
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8月5日和2010年9月14日,被告分二次共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分别当场出具了借条,且对还款期限亦作了书面承诺。但因被告至今未能还款,故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该款。经调解,被告表示同意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某应归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该款由被告徐某某自2010年12月份起按月归还人民币500元,至还清止;如被告徐某某未按时归还上述任何一期借款,则原告陈某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已履行)。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