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上海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韩某某,男。
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闵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自2009年底至2010年初,被告陆续向原告共计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当场出具了借条一份,书面承诺于2010年7月30日前全部还清,但因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该款。经调解,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韩某某应归还原告闵某某借款人民币400,000元,该款由被告韩某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闵某某人民币100,000元,于2011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闵某某人民币100,000元,余款于2011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被告韩某某未按时归还上述任何一期借款,则原告闵某某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5元,由原告闵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