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被告周某。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好。2007年起双方为被告户口迁入原告处问题及某路房屋即将动迁问题和在处理双方子女问题上一直争吵不断,夫妻感情开始不好了。2009年4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虽然照顾原告,但在原告开刀时被告不陪原告,原告回家后,被告仍一直与原告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周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2009年4月原告住院开刀,原告子女一个没来,原告要求被告服侍其,被告服侍了原告一个月。2009年9月原告子女从外地都居住在杨浦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被告没办法居住,就居住到杨浦区X路X弄X号X室二层后楼,被告是让原告及其子女。平时被告是关心原告子女的,为了夫妻和好,被告今后不再与原告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好。2007年起双方经常为被告户口迁入原告处等问题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2009年9月原告子女居住在杨浦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后,被告居住到杨浦区X路X弄X号X室二层后楼,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2009年10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如上诉请。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周某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尚可。造成目前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遇及家庭生活矛盾及在处理双方子女问题上未能及时交流沟通,相互体谅,相互理解所致。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及矛盾及时交流沟通,相互体贴、照顾,互让互谅,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周某要求夫妻和好,原告黄某乙亦应从珍惜家庭夫妻感情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某乙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大海
书记员书记员施韫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