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乡X村X组。现住(略)。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乡X村X组X号,现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二五零X号,现住(略)。
原告吴某与被告郭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要求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好朋友。两被告在2009年到广东开矿,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吴某借款共计600000元,月息为3分。原告向被告催讨时,两被告却以没有钱为由,至今没有归还。故诉讼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郭某、王某自愿偿还原告吴某借款600000元、利息210000元,合计810000元。其中在2012年2月22日偿还600000元,余额210000元在2017年年2月22日之前偿还;
其余利息,原告吴某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15438元,减半收取7719元,被告郭某、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邓志尧
审判员陈某明
人民陪审员王某文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高凤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