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徐腾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德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贵珊,江苏明亮(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徐州徐腾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德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7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徐州徐腾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海德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徐腾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徐腾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1.50元,由上诉人徐州徐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子龙
审判员 嶂q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