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联系地(略)。
上诉人周某某因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受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履行保护其公民人身权益的法定职责,其诉状所附申请书要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1.履行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权和人格尊严。2.对其被打一事给个说法。3.查处打人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上诉人起诉所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吉人
审判员郭贵银
代理审判员王岩
书记员居雯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