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筱琴,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金明友,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永昌盛给排水厂,住所地:北京市X乡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法律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永昌盛给排水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