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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北京永昌盛给排水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筱琴,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金明友,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永昌盛给排水厂,住所地:北京市X乡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法律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永昌盛给排水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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