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女。
被告马某某,女。
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当场出具了一份借条,且书面承诺于11月15日前还清;嗣后被告归还了原告人民币3,000元,余款人民币2,000元至今未还,故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该款。经调解,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某应于2011年1月15日前归还原告董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已履行)。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张"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