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甘肃省礼县X镇农民。
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马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药费3000元,摩托车修理费2300元,共计53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2010年6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马某某驾驶甘x号车出租车,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海林南厂路口紧急刹车中,适逢原告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中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马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7月16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于2010年7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某医药费3000元,摩托车修理费2300元,共计5300元。
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晓云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