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该行办公室法律事务员。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政府职工,住(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与被告王某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高四因种植所需,由被告王某乙的保证担保下,于2009年6月15日向原告贷“三农”个人借款x元(该贷款实际使用人王某乙),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一年,年利率6.372%计息,借款到期后,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从违约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0%。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王某乙如数偿还原告贷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372%计算,从2009年6月15日起算至2010年6月15日)。逾期贷款年利率从2010年6月16日起按9.558%算至兑现之日。
上述款项于2010年12月12日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某乙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星火
审判员行智先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