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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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清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2年1月6日因盗窃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月13日因本案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月6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窜至福清市X街X街“好莱坞酒吧”楼下着手盗窃停放在该处的一部永久牌黑色助力车时,当场被魏某、周某某发现并抓获。经福清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66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月6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携带作案工具螺丝刀窜至福清市X街X街“好莱坞酒吧”楼下着手盗窃停放在该处的一部永久牌黑色助力车时,当场被魏某、周某某发现并抓获。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36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魏某陈述,证实2012年1月6日凌晨1时许,其在“好莱坞酒吧”上班,当时其店里的员工周某某跑上来告诉其说下面有人偷其的车,其就和周某某跑下楼,看到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子坐在其的助力车上双手用力的摇晃车辆的方向把,该男子还没有将其的车推离其停车的地方,其车的方向锁和电门锁钥匙已经被该男子弄坏。其和周某某二人就冲过去将该男子控制住并报警,警察到后,还当场从该男子身上搜出一把螺丝刀。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6日凌晨1时许,其从店里下楼时看到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子坐在魏某停放在楼梯口的那部黑色助力车上,他手上还拿着一块布正在擦车。该男子看到其下来,就从车上下来慢慢往旁边走,其当时怀疑他是偷车的,于是其上楼,上楼时其回头看到该男子又返回坐到助力车上。其就告诉魏某有人要偷他的车,后其和魏某二人就跑到楼下,到楼下时其看到那个男子正坐在魏某助力车上,然后用双手用力摇晃车辆的方向把,该男子还没有将魏某车推离魏某停车的地方,魏某车的方向锁和电门锁钥匙已经被该男子弄坏。其和魏某二人冲过去将这个男子抓住控制住并当场报警,警察到场从该男子身上搜出一把螺丝刀。

3、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1月6日凌晨0时许,其带着事先准备的偷车工具螺丝刀在福清城区街上寻找目标下手。后其逛到渔市街“好莱坞酒吧”楼下,看到路边停着一部黑色助力车,车还很新,于是其就过去坐到车上,因为车身是湿的,其就拿起车上的布将车擦干,这时其看到楼上下来一个20多岁的男青年,其就从车上下来假装离开,后该男子又上楼,其就又返回坐上车,其用螺丝刀插到车的电门锁里,但是没有办法弄开车的电门锁,于是其想先把车推到偏僻的地方再接电线开走,但这部车的摆头锁锁着,其就双手用力摇晃车的摆头把车的摆头锁弄坏。这时,从旁边冲过来两个男子将其抓住后报警,警察到场将其带走。

4、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永久牌助力车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366元。

5、物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物品扣押及发还情况。

6、现场照片、助力车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被盗助力车情况。

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马某因盗窃被行政处罚情况。

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马某到案经过。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某等身份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实施盗窃犯罪时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天数予以折抵刑期。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判处拘役,符合量刑规范化标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12年5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拍照存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晓莹

人民陪审员林云玲

人民陪审员翁凤华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王寿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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