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刘xx
被告曹xx
被告xx公司。
负责人马xx
委托代理人赵xx
原告刘xx与被告曹xx、xx公司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曹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11日11时50分许,原告刘xx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xx国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xx国道85公里处与由东向西右转弯上xx国道的被告曹xx驾驶的京xx号小型客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构成交通事故。事故经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曹x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刘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2010)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
3、xx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2份、病历1份、医疗费票据4张、用药清单1份。
4、xx市xx村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
5、营业执照1份。
6、交通费票据16张。
7、保全费票据1张。
被告曹xx辨称,我对此次交通事故仅负次要责任,因此我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10%,另外我已垫付了885.9元的医疗费。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费不应支持。
被告曹xx提供如下证据:
1、保险单复印件1份。
2、医疗费票据12张。
被告xx公司辨称,我公司只能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1日11时50分许,原告驾驶摩托车沿xx国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xx市政府西门口时,被告曹xx驾驶的京xx号客车从xx市政府西门由东向西转弯上xx公路与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伤,构成交通事故。事故经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2010)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刘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曹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刘xx自2010年8月11日至2010年8月29日在xx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经该院诊断为:左肩胛骨骨折、头外伤、左足皮肤挫裂伤、右耻骨上支骨折、骶骨右侧骨折、左侧3-7腰、左小腿软组织损伤,支付医疗费5995.01元,其中被告曹xx支付885.9元。原告支付交通费144元。被告曹xx曹xx驾驶的京xx号客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证实,另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此交通事故经xx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0)第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刘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曹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曹xx曹xx驾驶的京xx号客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xx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xx垫付的885.9元的医疗费,原告应予以返还。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995.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元x18天计900元。原告主张家庭经营钟表零售业务并提供营业执照1份,但该营业执照注明的有效期为2002年9月3日至2002年12月31日,之后未经过年检,因此该营业执照不具有证明效力,故本院对的原告主张不予支持。护理费按2010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为31元x18天计558元。误工费被告xx公司当庭认可65元x108天计702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伤势较轻,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车辆损失费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为1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刘xx医疗费5995.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558元、误工费7020元、交通费114元共计x.0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刘xx返还被告曹xx垫付的医疗费885.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xx公司承担165元,被告曹xx承担165元,原告承担19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之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菲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陈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