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男,永寿县人。
被告张某丙,男,永寿县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日,被告张某丙担保给严XX在我处借款8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60元,期限两个月。之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张某丙借口找不见严XX为由,至今未还。无奈,遂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借款9800元(其中利息1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3、被告承担交通费及其它共计1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我同意还本金及利息9000元,但需给我两个月时间筹款。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日,被告张某丙担保给严XX在原告张某乙处借款8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60元,期限两个月。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某丙至今未还。无奈,原告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丙自愿于2012年2月2日前一次性清偿原告张某乙借款9000元(其中利息1000元),其余款项及利息原告张某乙表示放弃,双方均表示同意。
二、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峰
审判员长孙昆鹏
审判员赵某国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