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1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李某欠原告高某货款x元,于2011年5月30日前付清,原告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逾期不付,则应支付违约金x元。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为70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姚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