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荔某,女,永寿县人。
被告豆XX,男,永寿县人。
原告荔某与被告豆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受理后,因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依法需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传某、诉讼指南、应诉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和原告谈话,交待让其在期限内预交公告费,逾期按撤诉处理,期满后其仍未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余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左峰
审判员长孙昆鹏
审判员赵某国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