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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武民一初字第04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乙与被告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乙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乙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乙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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