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阮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个体业主,暂住(略)。
被执行人天水文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阮某某与天水文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09)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天水文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讼诉中对被执行人天水文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设备已查封保全,2009年5月6日本院委托天水市秦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查封设备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x.05元,2009年10月9日委托天水市拍卖中心进行拍卖,因无人购买流拍,2010年1月27日本院对保留价调整为x元后二次拍卖,仍流拍。2010年6月6日本院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阮某某两次流拍情况,但申请执行人阮某某不同意以物抵债,要求本院按法律程序继续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水文祥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人一直未找到,该企业现处于无人管理之中,除查封设备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秦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