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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司机,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王某乙赔偿原告医某某、误某某等共计人民币1300元;2.请求被告王某乙支付车辆维修费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x年6月11日10时许,被告王某乙驾驶甘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羲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罗家沟路口,由东向西转弯中,适逢原告王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中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乙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7月2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乙于2010年8月10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医某某、误某某等共计人民币1300元。

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宏伟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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