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何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汽车修理费、交通费、其他损失及费用2000元,共计2800元。查明:2010年5月11日07时30分,被告驾驶甘x号车沿羲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航修厂路口右转弯时,车辆右侧撞在了原告驾驶的临时编号x号新车的左前部,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采取措施不当,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7月2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何某某于2010年7月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某汽车修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800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宏伟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