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丁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医疗费3393.73、摩托车修理费560元,共计3953.73元。查明:2010年6月14日10时许,被告驾驶甘x号车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赵崖加油站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适逢原告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直行,甘x号车的右侧挂擦在摩托车头部,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驾驶机动车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有交通标志、表现的路段违法左转弯,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6月3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丁某某于2010年7月6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车辆修理费共计人民币3800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宏伟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