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杨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陆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xx(系被告的朋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查明:2010年5月10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2010年7月16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陆xx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陆xx、陆xx各二分之一所有;
二、被告陆伟东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韩x上述房屋的折价款人民币15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韩x负担1,262.50元,被告陆xx负担1,262.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辉东
审判员许培林
代理审判员陆炳文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