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驻马店市X区X路。
申请人王XX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杨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称2011年3月8日被申请人因自发脑出血入院手术治疗,术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后经驻马店市中心医院诊断,被申请人现处于昏迷状态,双巴氏呈阳性,对外界无反应。因此,要求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经审查,1982年9月18日,申请人王XX和被申请人杨XX登记结婚。2011年3月8日晚11点左右,被申请人出现头晕,右侧肢体无力及言语不清,急入驻马店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短暂性脑缺血发作、高血压2级。2011年3月14日突然血压升高,CT检查示脑出血。即行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昏迷状。2011年4月9日出院并于当日入住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后为吸高压氧转入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现出院在家。2011年9月27日经申请人申请,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驻申正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综上,经鉴定,被申请人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杨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王XX为被申请人杨XX的监护人。
审判长杨珍献
审判员李虎
审判员刘莉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宋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