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诉杜××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

委托代理人王惟锦,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

法定代理人杜×群。

原告李××与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惟锦、被告杜××的法定代理人杜×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后,因双方存在年龄、生活习惯等诸多差异,导致婚后矛盾不断。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双方婚后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双方于2004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6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杜×哲。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来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被告于2010年4月21日因患心境障碍疾病入住上海市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治疗,2010年9月1日出院,现居住在其父母家休养。

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本院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并已育有一子。双方均应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婚姻。现夫妻关系虽失和,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并多给予对方理解和关心,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尤其是被告目前处于因病休养期间,更需要原告的关心和照顾。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李××要求与被告杜××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炳泉

审判员李燕

代理审判员姚介月

书记员陈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